中互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而非联系人

2024-05-15 21:48:15 - 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当前,国内催收业务亟须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5月15日,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中互金”)披露,该协会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目前,该标准已通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考虑到这一国家标准发布还需一段时间,中互金以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研制了《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已于4月17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金融管理部门,现予发布。后续,待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替代本指引。

从内容上看,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的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业务。

关于催收对象,指引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只向债务人催收,不应向联系人催收。

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催收人员可与联系人联系:一是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为及时恢复与债务人联系的情况;二是债务人已死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建立与其可能存在的财产继承人或利益相关人联系的情况。

指引提示,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明确无法联系到债务人本人的具体场景等。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要求,若联系人明确拒绝催收人员的请求或要求催收人员不得再联系的,催收人员不应再与其联系。

催收人员只可向联系人询问债务人联系方式和(或)请其代为转告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联系,不应透露债务人的逾期欠款金额、欠款时间等欠款信息。当联系人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

关于催收时间,指引显示,通过发送短信、语音、5G消息等方式开展催收作业的,应符合电信行业相关规范。双方已事先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从其约定。但若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

此外,按照指引要求,今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统一公开受其委托、从事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若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存在“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催收行为”“发生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事件”“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对涉嫌违法违规催收和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被篡改问题的整改”以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类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应立即终止与其的委托合作。

编辑张晓翀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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