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4-01-29 18:01:53 - 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贵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贵港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贵港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划分工作,对2019年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贵港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调整,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包括《贵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区划面积454.49平方千米。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说明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划分5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大型城市公园等群众游览休憩的场所;乡村区域中无交通干线经过的远郊村。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中心城区中的城中村;乡村区域中的集镇、城边村、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的非工业用地,执行2类区标准。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不属于交通干线,参照交通干线进行声环境管理的路段)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为4a类,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为4b类;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的停车场、公交枢纽、公路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及作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分为4a类,铁路干线的场站、机务段和车辆段等为4b类。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城市道路、特定路段、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道边线或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公路客运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及作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干线的场站、机务段和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不考虑纵深范围。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距离:当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范围是以道路边界线为起点,分别向道路两侧纵深50米、35米、20米的区域范围。

临街建筑隔声:当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纵深范围内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的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对铁路与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区划实施以后,新建的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按以上条款执行。

(六)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划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

2.村庄以及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原则上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可局部或全部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3.集镇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乡村集镇是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划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三)相关规划。

1.《贵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3.《贵港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

4.《贵港市“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

四、贵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贵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454.49平方千米,涉及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件1-3。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南山公园区域、西江教育园区区域,面积6.47平方千米。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适用区为除1、3、4类区以外的范围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为339.44平方千米。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贵钢物流园、独山生态园、江南工业园、西江工业园、粤桂产业园、根竹物流园、石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区、港北工业园大圩园、苏湾工业园共9个区域,面积41.00平方千米。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贵港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各类交通干线两侧(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快速路,不含支路、无名路)共36条、内河航道(郁江航道)两侧、公路场站(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汽车西站、广西通泰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汽车南站、北环路公交停车场)、16个港口码头及作业区,面积共60.19平方千米。

2.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及铁路场站(贵港火车站),面积7.39平方千米。

五、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见表1。

表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六、区划说明

(一)规划的工业园区未开发建设前按其现状功能执行2类标准,在按规划建设完成后执行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类别标准。

(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现状用地类型参照相邻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规划实施后适时调整为4类区。

(三)各类功能区之间不划设过渡地带。

(四)本区划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之前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

(五)本区划由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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