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点解读——《独董办法》再跟踪,上市规则配套更新护航独董制度改革落地施行

2023-08-18 18:24:48 - 毕马威KPMG

概述

多年来,独立董事权、责、利分配矛盾、定位不清晰、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直处于不“独”不“懂”的尴尬境地,难以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监督、决策的积极作用,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基于此,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4月14日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独立董事各项制度性难题提出聚焦性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意见》指导,中国证监会于同日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意见全面修改完善后,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4日重磅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管理制度正式迎来全面性、系统性的落地改革,对于提高独立董事独立性和专业性、发挥独立董事监督潜能、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与此同时,为配套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参考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独董办法》,同步更新修订并发布了一系列各所上市公司适用的业务规则与配套指引,并将自2023年9月4日与《独董办法》同步生效施行。

一、《独董办法》核心要点解读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经为期四个月的完善修改后,《独董办法》重磅发布。毕马威持续追踪政策动向,于今年5月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基于本次最终发布的《独董办法》,针对两者的核心差异以及《独董办法》核心内容等进行解读。

最终发布的《独董办法》与前期《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核心要点如独立董事定义,独立性判断标准、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主要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主要调整包括增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针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及资格审查的建议权;不强制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事前认可并增加为上市公司调整增设置一年过渡期安排等。

本次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履职保障、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五个方面明确独立董事监管要求,对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履职方式等进行系统性清晰界定,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独董办法》最终发布版本的核心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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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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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

细化独立性判断标准:明确独立董事需要满足《独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的第八项独立性标准要求,且规定董事会每年需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明确任职条件:对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品德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担任独立董事需满足《独董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六项条件要求,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兼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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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程序

改善选任制度:本次出台的《独董办法》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其中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且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建立提名回避机制:《独董办法》规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对被提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1.2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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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明确职责与特别职权:《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行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三项职责,并可以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包括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在内的特别职权。

提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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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方式

新增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董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明确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平台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新增独立董事不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要求:《独董办法》较《办法(征询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明确现场工作时间要求:《独董办法》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应当制作工作记录等。

1.3明确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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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保障

健全履职保障机制:《独董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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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受限救济

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董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保险制度:《独董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1.4明确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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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独董办法》明确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独董办法》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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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独董办法》明确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考虑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规定内容,进行认定。

细化独立董事不予处罚情形:《独董办法》规定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1.5明确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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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设置一年过渡期:《独董办法》明确自办法施行之日起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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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所从多维度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各项改革要求,衔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各环节的细化管理要求,切实落地推进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管理机制,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修订并发布适用各交易所、各板块上市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的一系列规则制度,结合业务规则完善优化监管流程和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强化各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督管理,为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落地提供有效支持与保障。

2.1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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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业务规则

上交所围绕依据《独董办法》细化要求,围绕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选任制度、履职保障等多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一系列业务规则及指引,全面反映独立董事改革最新要求,结合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阐明独立性和任职条件、提名回避、独立董事履职方式等要求,便利上市公司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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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资格审查

上交所将从多维度完善审查安排。第一在业务机制上,上交所完善修订多件业务规则及配套指引,从独立的董事提名、选举、解聘等方面,全链条压实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选任和任职管理的首要责任。第二在监管程序上,紧密衔接业务机制,依规加强制约监督,开展独立董事资格、工作等相关审查工作。第三在技术支持上,上交所优化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上线独立董事资格审查模块,保障独立董事监管的质量与效率并行。

独董改革的落地推进

上交所按照《独董办法》的改革任务的细化具体要求,将为上市公司及各独立董事提供专项培训辅导,将改革精神宣传到位、培训到位、告知到位,帮助独立董事快速适应改革变化。此外,上交所已开通独立董事咨询服务热线、邮箱,畅通独立董事与交易所的沟通和报告渠道,保障独立董事更好履职。

2.2深圳证券交易所

优化制度体系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修订主板和创业板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一系列相关自律监管规则,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的作用和定位,优化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完善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保障独立董事权益。

创新服务供给

深交所将以开展座谈、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独立董事在制度执行、任职履职方面提出的需求以及意见建议,推动优化独立董事履职环境。同时,进一步主动服务,持续丰富培训内容,优化培训模式,便利市场主体,畅通独立董事意见反馈机制,帮助独立董事更快适应此次改革的变化,更好履行监督职责。

发挥自律监管职责

按照证监会部署安排,深交所将充分发挥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通过开展独董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读、规则培训、改革宣介等工作,引导市场参与主体了解掌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新要求,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持续培育壮大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上市公司群体。

2.3北京证券交易所

修订配套自律监管规则

在《独董办法》明晰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选任管理、履职方式、履职保障、行政监管等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北交所配套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指引》),并将自2023年9月4日起与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的《独董办法》同步施行。

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项培训

北交所为加强上市公司对规则的理解及运用,进一步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联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针对《独董办法》解读、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审查和信息披露注意事项角度,对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帮助上市公司和各独立董事深入理解改革精神,准确掌握改革核心要点与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效能。

总结

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群体积极关注、学习理解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及上市业务规则更新动态,主动顺应改革要求,优化治理架构,完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在过渡期间内,即2024年9月4日前,尽快完成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完善独立董事管理机制,满足监管合规要求。

此外,上市公司应在持续治理过程中应注意独立董事资格审查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并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独立董事则应关注自身职责与职权范围,勤勉履行法定责任,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合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梅放

风险管理咨询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frank.mei@kpmg.com

李斌

公司治理、风险与合规管理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johnson.li@kpmg.com

李迪

公司治理、风险和合规管理

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vd.li@kpmg.com

梁安超

风险管理咨询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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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喆

风险管理咨询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pz.yu@kpmg.com

高原(本文作者)

风险管理咨询总监

毕马威中国

may.gao@kpmg.com

叶琰

风险管理咨询总监

毕马威中国

iy.ye@kpmg.com

何筱蔓

风险管理咨询总监

毕马威中国

mona.he@kpm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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