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转自:中国福建
一、背景情况
2012年以来我省省级层面已开展了17批次政务服务事项取消、下放工作,累计取消省级政务服务事项314项,全面或部分下放政务服务事项455项,目前省级共47个部门(含中央垂管单位)保留政务服务事项812项,省级取消、下放事项比例近50%。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赋予市县更多经济社会事业管理自主权,省发改委积极指导省教育厅、卫健委、体育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医保局等6家单位,在制定完善调整方案、充分征求市县意见、开展承接能力评估、落实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政务服务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衔接。要求原审批部门对下放(委托)事项不能“一放了之”,应发挥好业务指导作用,指导承接单位规范开展审批,并要求各单位及时完成权责清单和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调整。
(二)落实监管职责。要求原审批部门或承接单位根据调整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审批对象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求各级发挥好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等功能,创新高效地开展好监管工作。
(三)注重成效评估。要求原审批部门在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一年后,及时调研调整成效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审改办。
三、取消、下放、调整的省级政务服务事项
《通知》附件列出拟取消、下放、调整事项清单,共涉及6个部门、26个事项,其中,拟取消2项、下放1项、委托20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3项。
(一)取消的事项2项
省教育厅“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事项是依规划设立的,因规划期已过,予以取消;省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参保凭证》”事项,因全国医保系统数据已全面打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参保凭证》,予以取消。
(二)下放(委托)事项21项
1.支持市县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事项3项。为支持市县加大引进外资和人才力度,将“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等3项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
2.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事项6项。将之前已下放(委托)福州、厦门等地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的事项,扩大下放(委托)范围到所有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包括:已委托福州、厦门实施的“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遗失补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4项;已委托厦门实施的“中医医疗广告审查”1项;已下放福州、厦门、漳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地教育部门实施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1项。
3.便于市县统筹管理的事项6项。将与市县当前实施事项关联度较高的省级事项予以委托,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事项1项,之前已将普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此次将保健食品、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一并委托;之前市属、县属医疗机构的“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遗失补发)”“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备案”等5项均由市、县级卫健部门办理,此次将省属医疗机构的相关事项一并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
4.便于企业、群众就近办理的事项6项。将“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注册计量师注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市场主体备案”“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等6项业务体量小、办理难度低、直接面向企业群众办理的事项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
(三)调整为内部管理的事项3项
“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认定”“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体育产业基地认定”等3个事项,从其设定依据内容看,均属于政府部门依职权主动办理的事项,无需企业群众申请办理,因此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并严格按照国家部委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原则上部门不主动组织认定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