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超强度夜间练车后昏迷身亡!私教被法院判赔

2024-05-07 16:28:27 - 安徽商报

合肥肥西县一男子通过一私人教练学驾照

经过高强度的夜间练车后

男子在宾馆内昏迷

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其家人将教练以及出借资质的驾校等

起诉至法院

近日

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培训学员出事私人教练被诉

家住肥西县的徐某某以个人名义进行驾照培训,六安市某某驾驶员培训公司(下称驾校)将驾驶业务培训资质出借给徐某某使用,并且收取相应费用。

2022年7月,26岁的李某某(化名)将数千元费用交给徐某某,徐某某将其中1520元支付给驾校作为计划费,其中由驾校替李某某向车管所缴纳了370元考试费用,另1150元由驾校作为李某某的场地费、服务费进行收取。

2022年8月27日,徐某某安排李某某等在合肥进行科目二培训。2022年10月8日、9日,徐某某安排李某某在六安培训,进行了灯光模拟、熟悉考场、道路练习等。10月10日6:20左右,李某某被发现侧躺在宾馆的卫生间,随后,120救护车赶到宾馆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李某某最终离开人世,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

事发后,李某某家人将徐某某、驾校以及宾馆等多方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0余万元。

其家人认为,是因为李某某接受了超常规、超强度的连续夜间培训导致其直接突发身亡。

个人违规招收学员日培训时间超时

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某以个人名义私自对外进行驾驶教育培训,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从事驾驶培训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招收学员、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徐某某个人并不具备相关培训条件。

徐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培训条件,进而在培训过程中,存在缺乏有效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教学人员不足、缺乏自有必要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等,这些与对李某某的教学培训计划的不合理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院认为,徐某某安排的教学培训计划不合规,存在不合理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22年10月8日徐某某安排李某某从合肥去六安后,开展了3-4小时的灯光模拟教学;10月9日安排了6个小时的夜间道路教学,超过了规定的4个小时。

私人教练及出借资质驾校被判担责

法院认为,徐某某对外以个人名义进行驾驶教育培训,存在管理不到位、设施设备场地不到位、教学人员不到位等问题,培训计划也不合规不合理,这些因素与李某某事发前的身体、心理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徐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对于驾校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徐某某不具备驾驶培训资质,但以个人名义进行驾驶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而驾校收取了考试费并且以场地费、服务费为名目收取1150元,实际上是将驾校的驾驶业务培训资质出借给徐某某使用,该行为也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驾校承担1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徐某某承担3%责任,赔偿3.6万余元。另外,一名中间人承担2%责任。

近日,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对驾校和徐某某的责任认定,撤销了对一名中间人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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