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6 09:15:00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10证券简称:金冠股份公告编号:2024-02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青年创业大厦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

6、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2),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226,725,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6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4人,列席股东1人,代表股份222,579,5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86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4,14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8,930,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78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4,14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04%。

(三)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其中监事白冠秋先生因病请假、高级管理人员徐海滨女士因未在国内请假。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并签订和解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61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6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679%;反对4,110,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3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杨宇帆律师和崔富甜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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