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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20:12:12 - 政府网站

转自:三亚发布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4日

二、反馈途径及方式

(一)电子邮件:sxaw88956185@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XXX关于“《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二)联系方式:0898-88956406

(三)通信地址: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133号)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治理原则】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简化审批等政策,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

(一)科工信部门依据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规范管辖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对从事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依法查处。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对违反规定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要求同步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规行为。

(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规定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等进行监督管理。

(八)发展改革部门应联合供电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电价优惠等政策。

(九)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各级各部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开展督导通报,将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科工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财政、邮政管理、教育、民政、商务、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大社区职责】 各大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检查。

(二)加强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指导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网格力量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宣传工作职责】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保障

第十条【溯源处理】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保存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证和购物发票,为消防安全溯源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将车辆、电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关联绑定,实现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条【废旧回收】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依法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禁止将回收的老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十二条【停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内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会商研究,利用周边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停充场所消防条件】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配备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一)与建筑贴邻建设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少于2米。

(二)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以每30辆电动自行车或20米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2米的实体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米。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六)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526-2021)要求。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每个回路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

第十四条 【停充场所使用要求】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责任意识,在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火灾责任保险】 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第三章社会协同治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检查,特别是夜间防火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对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单位职责】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所有权人应当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维护,并进行工作记录,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更换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证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每月至少对充电设施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和制止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语,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对无证、无牌、未实名登记、违规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其进入管理区域停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三无”场所管理责任】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快递外卖行业责任】 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外卖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规范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三)规范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电池存放场所,配备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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