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卖女朋友黄金用作恋爱开销,“别人的不敢偷”
澎湃新闻记者李菁
为维持恋爱花销,男子于某偷走女友的黄金项链、黄金挂坠、钻戒和香奈儿挎包等物品变现。
2月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于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
虹口区检察院介绍,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因为母亲需要用项链,邵小姐在家翻箱倒柜寻找自己的两条黄金项链,却怎么都找不到了,而同时不见的还有几个黄金耳坠、钻戒和名牌包。她怀疑家中进过小偷,但家里并没有窗、门被撬的痕迹,她想了想只有男友于某有自己家的钥匙。而打电话给于某时,于某却拒不承认,还告诉她“先不要声张。”随后,于某称自己要“回老家”,坐火车离开了上海。
邵小姐怀疑是男友偷了自己东西,遂去派出所报警,但此时于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直到半个多月后,民警发现于某再次出现在上海,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于某这才交代了盗窃女友物品的事实。
“我工作赚的钱支付不了恋爱花销,怕她嫌我穷看不上我,就偷点东西卖了维持开销。”于某交代。他和邵小姐确立恋爱关系有一年左右,从2023年3月份开始,他就陆续悄悄偷走女友的黄金项链、黄金挂坠、钻戒和香奈儿挎包等物品,并先后通过黄金回收店铺、爱回收店、奢侈品回收等方式出售给他人变现。
当民警询问为啥要偷女朋友的东西时,于某回答:“别人的我也不敢偷。”至案发,其盗卖邵小姐物品共获取赃款人民币3.6万余元。卖来的钱款用于两人的日常花销以及给女友购买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物品。
检察官介绍,虽然于某偷拿女友财物变现后所得钱款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但钱款的如何使用仅是对盗窃所得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并不影响认定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审理本案后虹口区检察院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于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赃物发还被害人。
本期编辑 邹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