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质疑是“高利贷、升级版P2P”,滴灌通模式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023-11-06 21:10:09 - 供应链金融SCF_770

近日,加华资本创始人兼董事长宋向前在社交平台上接连发文。“本质上还是个高利贷,是个升级版的P2P。”“滴灌通号称自己非股非债,创造了第三类每日营业收入分成模式,那我想问一下那你究竟是什么?”“滴灌通精心设计了大陆找门店放款、香港和海外进行融资、澳门交易所玩资产证券化的巧妙的三地跨境结构,其实本质上就是监管套利。”数个质疑将滴灌通推上风口浪尖。以下是王里长老师针对此事所写的《滴灌通模式依旧是传统借贷法律关系》一文,希望能为读者带来思考助益。

近一段,关于滴灌通模式的法律性质,有说是债,还有说是股,甚至非股非债,一时间股债纷争众说纷纭。笔者几个月前在《最朴素的金融就是传统逻辑,没有幻想》谈过滴灌通的市场、模式、融资等方面都是传统的逻辑,法律关系上本质上和前两年的上海卡得万利商业保理公司POS业务保理产品模式(以下称“卡得万利模式”)没有什么不同,产品的外在形态也是大同小异。同时滴灌通模式也并非传统的联营法律关系,近些天滴灌通模式又重新展开激烈讨论,这里笔者尽可能不谈情怀、不谈理想、不谈创新,只谈法律。本文抛开境外融资环节,仅从境内滴灌通获取资产环节,探讨些法律层面问题,尽量避免你谈法律,他说情怀,你讲监管,他来创新。

一、滴灌通模式本质上是传统卡得万利POS业务保理产品模式

1.滴灌通业务模式简介

按照李小加老师讲,“这个我们叫顺藤摸瓜,投的不是藤,而是上面的瓜”,“实际是让他们把老店的现金营收款按照一定比例卖给我,我给一个现值,他们便可以用这笔钱去开新店,滴灌通则从老店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而滴灌通投资的连锁门店大多是直接当即结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很少存在已经形成的有较长账期的应收账款,实质是连锁门店的未来应收账款也即澳门商法典所说的“将来之债权及收取款项”。这种模式可以总结为:客户把老店的未来应收账款打折转让给滴灌通,滴灌通向客户支付对价,然后滴灌通根据约定从客户老店收入分成回款,客户将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收到的对价用于开新店。

2.卡得万利POS业务保理产品模式简介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876号判决书中提及:被告(保理融资人)向原告(以下称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或卡得万利)批量转让其在协议期限内使用POS机收款工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全部POS机应收账款,原告(保理融资人)据此向被告提供融资对价款,并由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每日从POS机收单机构按双方约定方式收回融资对价款。这种模式可以总结为:客户把门店的未来应收账款打折转让给卡得万利,卡得万利向客户支付对价,然后卡得万利根据约定从客户门店收入分成回款。

3.滴灌通与卡得万利的业务模式比较

两种业务模式共同点:客户把门店的未来应收账款打折转让给资金方,资金方向客户支付对价,然后资金方根据约定从客户门店收入分成回款。

两种业务业务模式区别:滴灌通对资金用途有了一定限制,客户融资用于开新的门店,而从裁判文书看卡得万利并没有限制资金用途。笔者受限于资料,仅看到个别司法裁判文书,看不到卡得万利公司内部审批细节,但资金用途方面应该是资金方的常规尽调及审批操作,并无新意。

4.滴灌通以及卡得万利模式的法律定性即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根据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佳兴农业有限公司、陈小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37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及商业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系争《商业保理申请及协议书》约定之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故其不具可转让性,佳兴农业公司与卡得万利保理公司之间不能成立商业保理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

上海高院对卡得万利模式的定性很准确,此种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故其不具可转让性,也即该种模式即为常说的“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从这个角度来看,滴灌通模式依旧是传统的借贷法律关系。

二、滴灌通模式并非是传统联营合同法律关系

李小加老师提到“但是我们同样受到其他方面的监管,因为我们签的是收入分成的合同,是受《民法典》合同法项下的联合经营法律约束的,这是我们所受到的中国内地监管的框架。”

1.《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无联营相关条款

2021年的《民法典》删除了《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节“联营”的全部条款(即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在看《民法典》合同法项下并无联合经营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

目前《民法典》合同法项下并未有明确的成文的联合经营方面的规定。从这两年大火的滴灌通模式来看,后期司法解释有必要重新捡起联营合同法律关系。

2.以往联营法律关系的实质要求“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

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天津童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140号提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案涉联合投资合同明确约定了童乐公司投资款的固定返还期限、投资的固定回报报酬、永乐公司逾期支付投资款的违约责任,但未有关于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的约定,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故该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3.滴灌通模式违背联营法律关系中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

李小加老师提到,“结合这两个观察,我们的合同会综合考虑人性的判断和风控的判断,这些小店回两个本的时间周期,就是滴灌通的投资期限,这个期限会分成两个阶段,前一半时间我会收回本金,后一半时间我再拿回本金一半的分成。”

滴灌通在前一半时间会收回本金,后一半时间再拿回本金一半的分成,根据滴灌通“每日分成模式”表述,每日分成模式的基础是每天小店的营业收入,无论小店每日或者每个期间是否盈亏,滴灌通都要根据每日的收入来分成,而不是每日的利润来分成。从这角度来看,滴灌通“每日分成模式”,第一,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仅仅是每日按照小店收入按照约定分成,第二,不论小店是否盈亏均按期按照每日收入分成收回本息,只不过是前一半时间收回本金,后一半时间那会本金一半的分成。第三,正常的联营模式应当为,根据小店每日或者每一段时期的经营利润而非经营收入来分成。

结论,根据传统联营合同法律关系判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滴灌通模式并非是传统联营法律关系,而是通常所说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近期热炒的RBF融资模式(Revenue-BasedFinancing)即以营业收入为基础的融资,在我国二十多年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定性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从这个角度来看,滴灌通模式依旧是传统的借贷法律关系。

三、股债纷争背后的金融创新、金融法律、金融监管、金融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冲突。

滴灌通模式定性出现的股债纷争,表面看是法律性质问题,但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和底层逻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设金融强国”、“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同时又提出“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金融强国、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离不开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首先离不开金融法律层面的创新,近些年各类金融创新、金融伪创新层出不穷,“乱花渐欲迷人眼”,显然目前金融领域法律层面的理论研究、制度创新并没有做好足够准备;金融创新其次离不开金融监管层面的创新,而金融监管创新需要在政策的大前提下依托以会计准则、金融法律为重心的制度支撑,只有协调好金融创新、金融法律、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高质量发展才能有良好的制度层面保障。本文主要分析滴灌通模式的法律关系,限于篇幅不在此展开讨论。

狭义的境内滴灌通模式虽然依旧是传统借贷法律关系,但从境内境外整体上看,滴灌通模式将以往几种传统的业务产品有机整合创新出新的运营模式,并成功通过创始人个人声誉打通小微普惠跨境融资,实属来之不易,难能可贵。当下需要务实的将滴灌通模式涉及的金融创新、金融法律、金融监管协调妥当,未雨绸缪,扬长避短,使得其更好的服务小微小店,促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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