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恒保险代理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因擅自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2024-05-15 20:50:28 -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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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金罚决字〔2024〕22号,南京泰恒保险代理(简称:泰恒保险代理),其擅自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对南京泰恒保险代理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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