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赛米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58号)

2023-07-05 16:11:2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6月26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无锡赛米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关于无锡赛米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

当事人:无锡赛米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B-112

法定代表人:王莎莎

海关代码:32023630XF

当事人委托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他进出口免费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21001060401,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为8寸单晶硅片4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进口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查验后续处置记录单、固废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3日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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