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怎么判?最高检明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在宁夏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最近发生的初一学生被杀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在“微观肥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特定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修改后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邯郸初一学生被害案极有可能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首案。
不满14周岁的命案被告人的命运会如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立法过程中引起过很大争论,有观点认为,这个“回应型”色彩强烈的立法实施后,一旦再出现恶性案件,《刑法》其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处死刑等举措会不会被改写?
对于恶性案件的犯罪未成年人,除了刑事处罚,应该如何加强对其的预防和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从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极端情况引起了全社会和立法、司法机关的重视。
我国1979年刑法制定时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规定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多位受访的刑法专家介绍,几年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小女孩后抛尸案、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案、安徽宣城13岁男童杀害堂妹抛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案件经传播后,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了民众对这个热点问题的关切。
修改后的《刑法》第17条增加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指出,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实际上,惩罚即是教育,没有相应的惩罚就没有教育实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也认为,近年来,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并非个别现象,有必要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加强社会治理出发,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款并非普遍性地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经特别程序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作个别下调。”彭新林说。
也就是说,对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第一,犯罪类型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第二,行为结果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三,情节恶劣;第四,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专家介绍,该条款通过后,尚无实际案例适用。因此,对于规定中的“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如何认定,以及最高检如何核准,外界尚不得而知。
彭新林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该条所说的“特别残忍手段”,应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所谓“情节恶劣”,属于综合性的衡量标准,主要是指犯罪的动机卑鄙、手段残酷、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多次实施犯罪、屡教不改,毁灭罪证、嫁祸于人等。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曾撰文指出,所谓“特别残忍手段”,就被害人而言是极其痛苦的手段,从旁观者看是令人发指的手段,从行为人看是故意折磨被害人的身体以满足其取乐乃至畸形变态心理的手段。对于“情节恶劣”,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把握,第一是从低龄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上去把握,比如低龄未成年人顽劣霸凌、多次欺凌他人甚至屡教不改的;第二是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去把握;第三是从后果上去把握。如果造成多人死伤的,或者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父母或者残害婴幼儿的,则都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专家指出,做出四个条件的限制,体现了严格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精神。
矫治和预防
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被告人,会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仍贯彻其中。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运梁指出,据此,被告人即使犯下了弥天大罪,也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也不能适用。
那么,被告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吗?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孙运梁指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更要执行这一点。
不过,随着极端恶性案件的出现,进一步严罚的社会舆论已经出现,上述规定是否应被修改?
彭新林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进一步降低,也不应取消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和从轻、减轻处罚。“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还是一个基本原则,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由于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现实中即便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也不一定被追诉刑事责任。比如,必须是杀人既遂即致人死亡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杀人未遂即使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依法也不应当追究。
对于这种不能追究刑责的未成年人,应该如何救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主任李红勃说,原则上需要接受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进行矫治教育的场所是专门学校,实行闭环管理。”李红勃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现实中,各地对矫治教育的管理制度不统一,有的地方的专门学校的经费、师资等保障力度不够,可能会影响矫治教育的效果。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有关部门正在推进制定专门学校管理顶层制度的研究论证。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有可塑性,即便是问题少年,通过矫治教育也可以‘改邪归正’。所以专门学校管理得好,可以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更加应该尽快建章立制,尤其是加强对专门学校的保障力度。”李红勃说。
更根本的举措是预防犯罪。“很多低龄未成年人罪犯都是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关爱,成长环境恶劣。”李红勃说。
彭新林也认为,在一个有父母陪伴、亲密关系良好、幸福和睦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几乎不会发生恶性犯罪。有些留守儿童心理比较脆弱、敏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有的小孩甚至有暴力倾向,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出了法治教育、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多种举措。
“专门学校也不能搞成封闭空间,要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李红勃说。
(作者:王峰编辑: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