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移动五名员工贩卖客户信息赚这种黑心钱 还上诉请求改判无罪?还要脸吗?最后结局也很惨!

2024-03-30 18:00:58 - 市场资讯

成都移动公司五名员工贩卖客户信息多达几百万条,经过法院判决后,还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这是怎么回事儿?

成都移动五名员工贩卖客户信息赚这种黑心钱 还上诉请求改判无罪?还要脸吗?最后结局也很惨!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某、张某、王某、敬某、陈某五人都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其中,杨某、张某为金牛区移动公司员工,陈某为天府新区移动公司员工,王某、敬某为成都分公司员工。

事情的开端源于成都鹏鑫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因为公司开展移动外呼业务,需要了解移动客户消费情况,遂与杨某商量以一毛钱一条的价格,购买移动公司的客户消费信息,其中包括电话号码和资费情况。

于是,杨某便与张某联系购买,张某将自己平时工作中保存的210万多条移动客户信息以及从王某那里购买的32万多条移动客户信息,共计243.4911万条出售给杨某,从中获取好处费。

后来,杨某又与陈某联系,商量以每条6分钱的价格购买移动客户信息,陈某将这部分信息出售给杨某,杨某再次出售给李某。

同时,敬某将自己工作中保存下来的110万条左右的移动客户信息,以一分钱一条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再将其转售给张某和陈某。

在一审判决中,杨某等5名被告人因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再根据五人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各自承担罪责。

判决书显示,

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被告人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但是,宣判过后,五名被告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共同的上诉及辩护理由称,

第一,本案中,涉案数据为电话号码及相应套餐情况,并不能据此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及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信息。

第二,接受数据的鹏鑫源公司与移动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协议,其本来就有权使用相关数据,涉案数据系在移动公司内部流通,故可以认定出售的涉案数据系经过了被收集者同意,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向“他人”出售信息的情况,上诉人的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经过法院综合评判,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涉案信息包含用户电话号码及相应资费信息,其中的电话号码即为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结合公安机关筛选了96000条数据经核实后仅有2084条非实名制的情况,可以认定本案所涉绝大多数信息属于个人实名制信息,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中国移动公司通信客户入网协议》约定,移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依据该协议,用户同意使用其数据的范围仅限于移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鹏鑫源公司并非移动公司的关联公司,其使用相关用户数据的权利来源于移动公司的授权,即移动公司经相应审批手续后将部分用户数据的使用权授予鹏鑫源公司。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杨某等五人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但判处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做了相应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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