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ABS(CB)产品简介及营销要点

2024-02-20 12:03:50 - 读懂ABS

一、碳排放权ABS(CB)简介

碳排放权是指在碳交所上进行交易和转移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益,具有良好的经济价值。目前,中国碳市场主要包括碳排放权配额交易(CEA)和项目减排量交易(CCER)两种交易类型。现货交易方面,目前全国碳市场仅开展CE)现货交易,8个试点区域(除四川)开展CEA和CCER现货交易。目前,发改委CCER项目备案尚未恢复,我国碳市场主要以CEA和CCER项目存量进行流通交易。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规模逐步提升。2024年2月4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本《条例》作为我国碳交易纲领性文件,有望进一步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扩容。

近年来,市场陆续就盘活碳排放权等资产进行探索,目前市场已开发出以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的资产担保债券(CB),同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开始尝试小贷模式的碳排放权ABS产品,市场规模和交易模式有望继续丰富。碳排放权作为底层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给碳排放权持有人退出和盘活该类资产提供了可行之径,除了产品本身具有借鉴意义外,对数据资产等新兴资产融资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碳排放权ABS(CB)优点及客户痛点

(一)盘活存量碳权利,创新融资模式

碳排放权作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从配额发放到清缴的两年间隔周期内可以进行盘活和利用,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可以充分利用碳资产间隔期内的时间价值,盘活了控排企业的闲置碳资产,创新碳资产融资能力。

(二)突破信用评级限制,降低融资成本

发行人通过将碳资产进行整合、资产整合和重新信用评级,发行人可以突破自身主体信用评级的限制,提升所设立的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三)形成碳资源投融循环,提升经营效率

碳资源的证券化为企业提供了一条低成本市场化的减排路径,融资资金可以支持企业继续开展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获得的碳资产又能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得到正向反馈,形成良性的发展循环。同时,随着碳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加,市场供需关系的波动也将提升碳资产的边际价格,市场各参与主体对碳资产交易达成共识,有利于碳资产价值的重新发行,反过来提升碳资源企业参与碳市场的积极性。

(四)树立低碳企业形象,提升品牌影响力

发展碳排放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有助于推动绿色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积极响应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树立企业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体现企业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特别是目前,碳排放权资产证券化仍然处于创新期和培育期,通过碳资产的盘活和证券化,能够梳理企业锐意进取的企业担当和形象。

二、碳排放权ABS(CB)项目主要模式介绍

目前,碳资产融资工具包括碳资产(CER或CCER)质押融资、回购融资、碳资产出借及卖出回购交易。就碳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而言,尚未发展成主流融资产品,根据市场已发行的碳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分为资产担保债券(CB)和ABS两类。

(一)碳排放权CB模式

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是指发行人为实现融资目的,以资产或资产池提供担保,可约定由发行人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结构化融资工具。CB可以采用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两种交易结构,目前国内主要为直接发行为主。区别于ABS产品,CB的入池资产不涉及真实出售、均不能出表,主要适用担保债权中债券持有人的双重追索权。CB的担保物可以设置为动态资产池或者静态池,债权代理人持续跟踪担保物价值以保障CB债权持有人的利益。

虽然《民法典》物权编未规定碳排放权属于可以出质的权利,且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碳排放权可以出质,以碳排放权作为质物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但是,市场也已成功发行了直接结构的碳排放权CB产品。具体模式如下:

碳排放权ABS(CB)产品简介及营销要点

1、根据CEA下发和履约程序,确定结余CEA规模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发行人按照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开展碳核查、取得了碳配额,根据配额量实际排放量的关系,通过国家注册登记簿系统完成时点时间的年度配额清缴,结余的碳配额量(即CEA大于实际排放量部分)用于碳排放权担保债券质押担保。

2、根据上海碳交所市场价格确定结余CEA价值

发行人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的全国碳市场当年碳排放权挂牌交易均价来确定结余CEA价值,即CEA结余量乘以碳排放权挂牌交易均价,计算CB质押物预估价值。

3、聘请债权代理人与碳资产出质人签订质押协议

CB聘请债权代理人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与碳资产出质人签订《质押协议》,约定以质押人合法拥有资产向CB持有人设定质押担保。该质押资产的质押权人为CB的全体持有人,债权代理人为CB质押权代理人,依照法律和约定行使质押权代理人权利、履行质押权代理人义务。

4、质押资产的登记

发行人配合投资人在CB发行后一定时间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碳排放权质押登记。

5、碳资产池动态调整机制

在质权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应按照一定频率持续跟踪质押碳资产总值,若低于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则应通知发行人或出质人共同且连带地追加质押财产,届时出质人用于追加的担保资产和原担保资产应当具有同质性(或其他类型),追加后的质押财产总值届时应不低于所担保的CB本息的一定比例。

(二)碳排放权ABS模式

目前,由于碳排放权所有者范围小、CCER暂停、配额清缴时间实际较短、合格质押物风险等问题,碳排放权ABS产品尚未有实际发行,但如深圳等区域发布条例明确支持碳资产进行质押融资,已经具备碳排放权发行ABS产品的可行性。目前,碳排放权ABS产品可以考虑如下模式:

1、碳资产质押贷款债权ABS模式

基于碳排放权的经济效益,其作为小额贷款、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或间接委托贷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质押物,通过碳排放权质押借款的模式向上述金融结构借入贷款资金。上述碳排放权质押的债权构建完成后,上述借款人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涉及碳资产质押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经论证,该模式是目前最为可行,法律障碍最低的碳资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具有加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深圳担保集团也拟推出小贷模式的碳资产证券化产品。碳资产质押贷款债权ABS模式具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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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或应付保理债权模式

基于碳排放权的经济效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买入或者卖出的标的,在合同签署中约定远期支付或收入支付对价义务形成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上述碳排放买卖结构搭建后,通过将应收账款买入或者卖出给保理商,保理商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涉及碳资产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经论证,该模式类似上述债权类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受制于目前的交易容量,需远期规划。碳资产应收或应付保理债权ABS模式具体结构如下:

碳排放权ABS(CB)产品简介及营销要点

3、碳排放权之权益(reits)模式

远期来看,随着碳交易市场的扩容和参与主体的增多,碳排放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后,通过碳资产的权益化事项权益性碳排放权的盘活存在较大的可能性。

三、碳排放权CB产品案例

我国首单碳排放权CB产品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碳放权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专项乡村振兴/革命老区)”,该产品发行规模0.62亿元,发行期限6个月,担保资产池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持有的1,304,718吨碳排放权,根据当年上海碳交所的交易均价,上述碳排放权合计价值0.75亿元。

(一)碳排放权CB要素表

碳排放权ABS(CB)产品简介及营销要点

(二)碳排放权CB交易结构

碳排放权ABS(CB)产品简介及营销要点

(三)碳排放权CB资产池构成及后续管理

本期CB由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由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就入池碳资产进行持续监测。就具体的碳排放权构成而言,本期CB的碳资产主要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四家电厂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文件要求开展了碳核查、取得了碳配额,各电厂配额量均大于实际排放量,无需从市场上购买配额或CCER,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各电厂2021年1月15日前通过国家注册登记簿系统完成2019和2020年度配额清缴,结余的130.4718万吨碳配额量用于碳排放权担保债券质押融资。

在质权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进行市场监测,若质押财产的总值低于CB本息的1.1倍,且持续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债权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20个工作日内共同且连带地追加质押财产,届时出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担保人)用于追加的担保资产应与原质押财产的类别和性质相同。追加后的质押财产总值届时应不低于所担保的CB本息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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